外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寄入或其他經監督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為限。
收容人在機關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機關長官得限制第二項外界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