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條例 第16條 法規:外役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6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