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條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組成之,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參與,以校長為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