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11條 法規: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11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前項情形,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