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第6條 法規: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6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其應機關團體或個人之邀約,參加正當場合之餐敘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