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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公務人員接受與職務有關人民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作為機關陳列品,但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報告主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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