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2條 法規: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2條 各機關應參酌其層級類型、員額、預算規模、業務屬性、政策需求及廉政風險等因素綜合考量,依本標準設置政風機構。但組織法律未明文設置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