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18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相關 第18條 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五條之規定申報財產,並免依第三條第一項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公職人員,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信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