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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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