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17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相關 第17條 本法所稱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