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母法 第5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指由政府或公股遴聘、指派或同意,且其執行職務應遵照政府政策不得違反遴聘或指派目的,或為政府或公股之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