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母法 第19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團體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團體指揮監督管理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勞動派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