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法規: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母法 第35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