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法規: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母法 第29條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應具聲請書及聲請拘提、管收所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之。行政執行處向法院聲請管收時,應將被聲請管收人一併送交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