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20條 法規:行政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第20條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