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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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