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16條 法規:行政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第16條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