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會計目 第7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本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