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6條 法規: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16條 受評人於收受職務評定結果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前項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法務部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