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對職務評定過程及結果所涉相關事宜,參與人員均應嚴守秘密。應屆辦理職務評定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職務評定或機關首長據報而不予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職務評定事項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