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職務評定審議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二、出席委員姓名。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四、受評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第十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職務評定審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