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4條 法規: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14條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研習人員經派職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第六條所定研習期間之二倍而離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返還研習期間所領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前項返還之計算基準,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