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2條 法規: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12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十五者,得檢具證明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經核准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司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審議小組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