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以個別研究方式為原則。但二人以上得以共同研究方式進行。前項研究方式之辦理程序如下:一、個別研究:由各機關將前條研究題綱或個案資料函送各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研究,或由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就有關檢察或司法行政業務自行擬訂研究題綱,並經服務機關核定後實施研究。二、共同研究:由有意願參加共同研究之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檢察官,報經各該服務機關同意後實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