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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部得依業務需要擬訂研究題綱或就個案資料,函送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提供停止辦理案件檢察官從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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