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審議停止職務及解職事項如下:
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免經本會審議。
二、候補、試署檢察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法再予考核仍不及格者之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