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人員。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三、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四、前三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分署長、本部廉政署副署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