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1條 受稽核者經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與本部指定之期日及方式,提出改善報告。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依本部指定之期日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說明或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