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辦理。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前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