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0條 本部應於辦理實地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前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前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