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4條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觀護人經綜合參考受監控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情形、警察機關查訪紀錄、執行監控之成效及其他相關資料,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停止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停止執行後,如經觀護人評估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繼續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