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3條 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之特殊緊急狀態,致違反第十一條應遵守之事項時,應於狀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檢附證明文件,以言詞或書面報告觀護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