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3條 董事會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議,應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