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將籌募所得財物返還捐助人:
一、籌募活動未經核准。
二、籌募活動之核准經撤銷或廢止。
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核准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逾核准籌募活動期間而為籌募活動。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法務部同意後,歸屬國庫。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未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20條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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