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7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法務部許可之籌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年內,依原籌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法務部同意後動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