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為現金者,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應預存適當金額為經常性業務費用支出之用外,其餘部分應存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購買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海外共同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並應符合第十四條之處分規定。
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運用現金,除前項規定所列運用方法外,應提經董事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辦理。
更生保護會現金購買第一項有價證券之投資額度:以更生保護會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二分之一為上限。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