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對於不動產或權利之處分,應依相關審核要點之程序,擬訂具體評估計畫提經董事會決議,並報法務部核定後辦理。前項相關審核要點,由更生保護會訂定,報請法務部核定。對於更生保護會不動產或權利之重大處分,法務部於必要時,得成立專案小組審核,經核定後始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