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適於出租者,以出租方式增加收益。但不得以出租基地建築房屋方式為之。前項租金之計算,應依產值或市價作為評估依據,並由財產管理單位組織委員會議訂。第一項出租案之租金逾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具有信譽之專業機構鑑價,提經董事會決議辦理。前項一定金額由更生保護會訂定,提董事會決議。第一項出租案租期最長不得逾八年,並須訂定書面契約及辦理公證。如評估以逾八年租期較能產生效益者,得提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但租期仍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