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認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定間接保護之必要者,應以保護通知書通知更生輔導員,實施保護。更生輔導員對受保護人實施保護,認有必要時,得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向犯罪矯正機關請求提供各該受保護人之有關資料。但對外不得洩漏資料之內容。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得知受保護管束之受保護人有再犯之虞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官及觀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