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應審查受保護人之需要,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暫時保護:一、旅費之資助。二、各種車票之代購及供給。三、膳宿費之資助。四、戶口之協助申報。五、醫藥費之資助。六、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處所。七、小額借款。八、其他必要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