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5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5條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本部代表一人。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律師一人。三、全國性會計師公會推舉會計師一人。監察人職權如下: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