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報請本部核定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之擬議。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本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