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母法 第25條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協議後,各申請人應於三十日內完成,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共同具領同意書。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共同具領同意書之情形;所稱按人數平均發給,指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申請人數平均發給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未能協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