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之部分金額,由法務部每年依下年度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經費需求及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其他各款規定之金額估算之,並由指定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將指定金額匯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