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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審議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依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為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主旨。
三、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決定機關。
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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