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返還補償金之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返還義務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二、返還之金額及期限。三、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決定機關。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