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2條 法規: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竊盜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而言。本條例所稱贓物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竊盜犯竊得之動產或為牙保者而言。本條例所稱法院及檢察官,包括軍事法庭及軍事檢察官。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定義的名詞 竊盜犯 贓物犯 法院及檢察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