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10條 法規:懲治走私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0條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