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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或為之銷售或藏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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