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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13條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13條
法規: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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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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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檢舉獎金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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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有關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第3條
依本辦法給與檢舉獎金,以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犯罪之機關未發覺前檢舉本條例所定之罪者為限。
第4條
檢舉組織犯罪,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一、檢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二…
第5條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給與獎金。
第6條
數人共同檢舉同一組織犯罪而應給與獎金者,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組織犯罪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檢…
第7條
檢舉之組織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給與其餘部分獎金。前項給與之獎金,經判決無罪…
第8條
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
第9條
受理檢舉機關於法務部撥付檢舉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
第10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人員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犯罪之人,檢舉組織犯罪,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11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已給與之獎金。
第12條
檢舉獎金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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